文章热度:1078 发布时间 :2024-05-23 01:14:40
上海私人侦探公司推荐案例:
私人侦探是什么意思?上海私人侦探公司解答私人侦探也即私家侦探的另一种叫法。私人侦探起源于欧美,1992年中国大陆出现了第一家私人侦探性质调查机构,2003年开始国家允许注册私家侦探商标。近年私人侦探调查服务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私人侦探机构主要从事:寻人服务、财产调查取证、全国信息调查、网络诈骗调查、婚姻调查、子女行为监护、债务追讨、行踪调查、也有涉及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
目录
1简介
2发展现状
3禁忌规则
4调查类型
5私人取证
▪侦查权主体
▪调查权主体
6工作风险
▪法律设想
简介
私人侦探: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员,别称“私人委托”。
私人侦探机构:指公民或机构开办属于私立性质提供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机构。
社会大众所说的私人侦探、私家侦探机构,实质就是指私人委托的民事类事务调查项目,而商务调查公司主要只是承接企业单位、社团机构等委托的商务类事务调查项目,这也是商务调查公司与民事调查公司的差别。真正商务调查公司从不承认自己是私家侦探的原因,或者说是专业的商务调查公司不承认自己是私家侦探公司。或许这才是形成国内商务调查公司与私家侦探公司概念差别的原因。
求助私人侦探——私人侦探的帮助是属于私人委托、非诉事务的合法处置委托是完全可行可信的。而对于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只是取证过程或方法不涉嫌违法或侵犯个人隐私,法庭也是自然会依法予以采信的。
发展现状
作为一种职业,“私人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
私人侦探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私人侦探行业也发展较快。但由于缺乏必要门坎和有效监管,行业人员构成混乱,这又反过来阻碍了私人侦探行业的健康发展。
禁忌规则
《私人侦探调查服务禁忌规则》
社会公众总是习惯将调查行业中从事民事类调查服务机构及人员,称为私家侦探或私人侦探。
私人侦探不包括那些专业从事商务类调查服务的机构,因而真正单一从事商业调查服务的调查公司,从来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私人侦探。同样的道理,那些无证无照的从事调查服务的私人侦探,则又称不上私人侦探。因为他们不隶属于任何一家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服务代表的也仅仅只是个人,或是假冒虚拟的所谓调查公司。
就象任何社会角色和社会服务都有着自己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一样,私人侦探调查服务也有着自己职业操守、服务规范、行业标准以及禁忌规则。
私人侦探调查服务禁忌规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私人侦探之调查对象禁忌——为了确保调查事务不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表示对军人、警察及执法人员的尊敬,坚决拒绝针对以上人员的调查委托。也经常在其他一些资深的私人侦探调查公司网站上看到类似的声明或通告。
私人侦探之调查目的禁忌——如果调查委托本身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委托人的调查目的又不可告人。那么调查服务的费用不管多高,我们也一定不会接受此项委托。首先,我们不会因为自己的不负责任或见利眼开,而引起对被调查对象的任何伤害或不利,因为那样终究受害的只能是调查公司私家侦探自己。其次,作为规范的调查公司,我们必须考虑规避调查服务中的各种经营风险;最后,没有足够理由的调查委托,其调查目的往往也是不正当的。
私人侦探之调查过程禁忌——经常看到一些私家侦探调查机构,会在媒体面前过份地夸张自己的调查过程多么神秘刺激。诸如手机监听、万能钥匙等器材,房间针孔、床上偷拍等效果。如果真有这样的侦探器材,那么通过这种手段过程调查取证而来的证据,也是难保会被法律认可的。
私人侦探之调查标准禁忌——没有标准的服务一定是低级的,私人侦探调查服务也是一样的。没有确定调查标准的委托协议,首先表现的是一种对于调查业务的饥不择食,其次也或多或少表现出了调查公司经办人员的欺诈心理。签订此类无标准调查委托协议的,有一些是办理了营业执照却无米下锅的私人侦探调查公司。而更多的却是无证无照的私人侦探,因为他们是随时都能转移方向的调查游击队。
性格品质与心理素质
侦探面对是种种艰难困苦的任务,在困难面前若没有一种永远向前,永不言败的精神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冒险与勇敢精神:不具备一定的冒险与勇敢精神显然是无法有效开展工作的。灵活性:这一条主要体现在思维与应变能力上。坚定性:它与主动性有一定区别,更多体现为逆境中的忍耐能力。
熟悉实用法律知识
1、基础法律法规: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律师法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与公司法;商标法与专利法等。
2、于各相关机构、组织接洽联系的有关程序要领:如在打假案件中与公安机关、工商、技监部门的接触、诉前证据调查中与律师的配合、如何跟各类掌握有信息的政府机关、专业团体进行接触。调查方法与手段概论:调查概论、调查的一般渠道与手段(询问、信息检索、实地观察分析、套取、打入等)、各专案调查方法(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诉前证据调查、目标公司及人员背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反欺诈调查、失踪人员调查、商业情报的收集与分析等)。
侦探的交际常识:侦探注意日常交际的重要意义、如何分析环境,迅速地在一个新场合树立声誉并为人所接受;如何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手段(俱乐部、会所、运动场、工作交往、偶然邂逅等)接触不同种类的人员:公务员、商界人士、学者、记者、编辑、工厂工人、社区服务人员、家庭妇女、白领女性等。
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情报的概念、基本的信息检索工具与使用技巧、重要的数据库与资料库简介、利用人脉网络收集特定的信息等。
安全防范常识
应养成的安全意识(如迅速判断自己附近人员的职业、经历、意图。养成迅速看清并记住车牌、门牌、店铺招牌、电话号码的习惯。注意培养方向、方位感,对自己所进入的地区、建筑的通道、布局结构保持清晰的方位感等),外出与人交往的安全注意事项、在外住宿、行走、乘车乘船、驾车时的安全要点、反跟踪、监视、反窃听的基本常识。
不能为私情所动
1、行动时理智要胜于情感,这是一位私人侦探所应具备的素质,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判断错误,会给他人带来伤害。
调查类型
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财产清单,企业基本信息,负责人情况,经营状况,股权投资,财务分析和执行建议等等。
人员行踪调查
人员行踪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跟踪调查债务人,违反合同的公司职员、贷款和保险及其他诈骗涉案人员、经济纠纷涉案人员、制假窝点人员;调查情感欺骗人员、失踪人员、婚姻过错方;调查子女是否吸毒、早恋、迷恋网络游戏、网恋、成绩下滑的原因、是否有不良交往。及时掌握子女情况及时救助,对子女的暗中监护;调查客户指定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
网络诈骗调查
网络诈骗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网友真实身份调查、IP地址查询、真实身份核实、网络电话查询。
2、网络欺诈调查取证、网络汇款查询、网友真实行踪调查、银行取汇款调查。
3、网络合同欺骗调查、合同真实查询、网络诈骗证据收集、锁定骗子身份。
4、网络监控调查、锁定真实目标、寻觅骗子踪迹、QQ、邮箱。
5、色情骗子调查取证、真实身份锁定、收集骗钱骗色证据、网络色情取证。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解除婚姻
1、婚外情(恋)调查取证;
2、婚姻财产下落;
3、第三者有关信息资料;
4、解除婚姻调解;
5、脱离不幸婚姻的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
挽回婚姻
1、对方下落;
2、婚姻分裂的原因;
3、调查对方对挽回婚姻的要求;
4、挽回婚姻的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
私人取证
私人侦探是否能成为合法取证的主体
侦查权主体
主要原因是社会各界对私人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在私人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上,争议最大的就是私人侦探是否有侦查权,私人侦探是否能成为合法的取证主体。
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刑事侦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控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只有五个,也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在这五个主体之间,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也是受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的,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过此权限的规定,即使是上述五个主体也不能行使侦查权,否则即为非法行使侦查权;如果要将一定的侦查权赋予私人侦探,还必须通过全国人大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另一方面,从侦查权的内容上看,私人侦探也没有侦查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刑事鉴定、发布通缉令等等;“强制性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逮捕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专门调查”手段和所有的“强制性措施”都是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对于上述权利的行使,法律必须做出严格的规定;因此,私人侦探是不能行使上述侦查权的。所以,从法律规定看,私人侦探确实没有侦查权。
调查权主体
如前所述,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但其可以作为调查权主体拥有一定范围的调查权。我国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公民行使一定范围的调查权,而且我国法律鼓励公民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一些法律规定特别是民事方面中还有强调私力行为和私力救助的民事诉讼规定。同时,从法理角度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由此我们认为从事私人侦探在一定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在现实生活中,私人侦探采用的调查手段种类繁多,虽然有一些调查手段还有争议,例如,窃听、跟踪、秘密拍照等,但无论怎么样,私人侦探的调查权并不具有侦查权的强制性和专门性,因此也就谈不上对国家侦查权的分享和侵犯。同时,法律还规定,并非所有未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等秘密侦查的证据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以上所涉及的方式方法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比如,当他人处于公共场所时,所拍摄的照片便属于有效证据。如在公共场合如商场、公园等拍下相关照片,这种证据法庭是认可的。所以,私人侦探并不一定要有侦查权,有合法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一样可以从事私人侦探业。即使是调查行为构成违法,那也仅仅是私人侦探个体行为的违法,只要依法查处即可,并不能因为个体行为的违法而否定私人侦探整个行业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法治环境下,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但可以拥有一定的调查权。即使从刑事诉讼法的领域来看,私人侦探业的存在与侦查权并不矛盾,是合法的。
工作风险
2003年12月出现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工作中被害的案件,黄某某是一家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员,受陕西韩勇9+9制药厂委托调查北京赵君的底细,在执行任务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手下殴打致死。社会调查机构不是警察机构,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有的仅是调查权利,没有警械警具,没有强制措施,一方面比起警察私人侦探自身要担负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私人侦探的调查工作,也给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私人侦探的工作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限定,私人侦探只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很少像警察那样顾及社会公众的权益,虽然效率高但是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成都、武汉、南京等一些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诈骗闹事,诱骗强奸幼女,暗中拍卖调查对象的家庭隐私、工作情报资料;委托人通过私人侦探拿到调查对象的不利材料。
法律设想
私人侦探一般是指接受顾主委托,通过各种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获得各种情报和证据的个人或组织。在中国约有200万私人侦探从业人员,散布在职业介绍所、婚姻调查所、个人事务所中,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调查、收集、整理服务。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赋予私人侦探合法地位,因此这类机构实际上是在法律的边缘游走,在重重的困境中生存的。
行业问题现状
(一)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困境。对于私人侦探,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的态度有很大的分歧。公安机关于1993年发布的文件不允许私人侦探组织
的存在,而工商部门为了与国际接轨,已经在注册商标的种类中列入了侦探类的商标。部门法与红头文件的冲突使侦探从业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用他人信息牟利“私人侦探”受刑罚
2011年5月,吴桂辉未经工商注册,在新罗区西陂镇租住的房屋内开设了一家名为“闽通商务咨询事务所”的私人调查机构,并在网上以“闽通侦探”、“闽通侦探社”的名义开展业务,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私人调查活动,从中谋取利益。
吴桂辉受陈某等多人的委托,调查他们配偶的婚外生活。他从网上购买了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家庭信息、住宿记录、犯罪记录、出入境资料、银行个人信息等资料,通过这些信息窥探个人隐私,获取有用的信息,完成委托人所委托办理的事项,自己从中牟利1.51万元。